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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成“行规” 16家医院被罚四千余万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2016年度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年度考核中,16家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收费情况,违规及罚款金额总计为5 137.2万元。

涉事的16家医院包括山西大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省妇幼保健院、山西省肛肠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西博爱医院、山西中医学院第三中医院。

其中,山西省肿瘤医院涉及的违规与处罚金额最多,其违规金额达380余万,罚款金额则高达1 900余万。

依据相关规定,扣回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违规费用,违规金额共计856.2万元;视情节轻重及医保相关规定,对医保服务医生违规行为扣减积分,扣减积分满12分的,解除其医疗保险处方权;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处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金额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4281万元,违规及罚款金额总计为5137.2万元。

无独有偶,今年7月,河南省审计厅公布了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7家医院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据悉,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被审计查出违规收费191.32万元,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违规收费涉及金额19.27万元。

曾有报道:有患者在兰空机关医院妇产科剖腹产住院一周,花费1万多元。经查该院存在的收费问题共计10项。包括:超标准收费。根据规定,血细胞分析检验费(五分类)每次20元,医院实际按25元收费,检验两次,多收费10元;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胎心监护费50元;扩大范围收取静脉穿刺置管术费36元……

最后,价格主管部门责成该院将多收费2 860.13元退还给患者。

事实上,医院存在乱收费的现象并非个例,并且此类行为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使得“圈外人”很难察觉。

一是超标准收费。如医技服务费超过物价部门确定标准,药品、卫生材料超过国家规定的加价率,手术用一次性卫生材料按一般材料加价收费。

二是打包收费。打包收费是指医院将多个收费项目合并在一起,以检查费、治疗费、肝功能等名称进行收取。打包收费违反了医技服务收费必须按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进行收费的规定,这种行为不利于有关部门监管和患者的监督。

三是超量收费。这是指部分包装较大的药品和卫生材料,医院分拆给多个患者使用,却向每一名患者收取一个包装量的费用。多计病人使用药品和卫生材料数量,可以提高科室利润,增加医护人员收入。

四是自立项目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收取国家不允许收取的费用;二是因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较快,医院开展了一些新的诊疗项目,未及时向物价主管部门报批或物价主管部门未及时批复。

五是重复收费。重复收费是指部分医技服务项目本身已经包含了一些医技服务、药品和卫生材料的费用,但医院又将这些内容单列,向患者重复收取费用。这种违规收费形式的隐蔽性更强。

2014年8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并强调,对医务人员,要重点分析服务人数、人次和增长情况,药品处方情况,以及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情况,对有违规记录,出现次均费用畸高、某种药品使用数量畸高等异常情况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此外,及时纠正不合理行为。对疑似不合理的诊疗、住院、用药、收费等行为,经办机构要查明实际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实存在问题的,可约谈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

依规处置违约问题。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规定,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相应采取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措施。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性强且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可按照协议规定暂停其医疗保险实时结算资格或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拒付费用等。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并强调要加强全过程监管,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可以说,近年来,有关部门对于医疗卫生行业的综合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但是,在巨大利益的诱导下,有部分人仍旧不惜铤而走险。说明在监管上,还存在漏洞,让一些人有机可乘。

因此,一方面,应加强监管,规范并完善医院的各项收费制度;另一方面,应对违规医疗机构及执业医生个人加大惩处力度,严重、屡次违规的定点医药机构应解除服务协议,个人则依法吊销执业资质和行医资格,增加其违规成本;此外,应奖惩结合,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工资待遇,当自己的“饭碗盛满”了,自然就不会冒着巨大的风险,套取“池子”里的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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